鞍山市公共服務集團有限公司

鞍山市公共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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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22-02-23 16:34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鞍山市公共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制度

第一章   總則

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信息公開工作,提高公服集團工作透明度,保障廣大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,更好地為城市公共事業發展服務,實現企業信息公開的規范化、制度化,按照上級部門關于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,結合集團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,是指集團在生產管理實施和業務管理過程中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條 集團成立企業信息公開領導小組,統一指導信息公開工作。集團行政綜合辦負責信息公開日常組織協調工作;集團各部門、各子公司依據本制度規定,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。

第四條 公開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時的原則。

第五條 公開企業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

第二章   公開內容和形式

第六條 下列企業信息應向社會公開:

(一)企業名稱、法人代表、業務范圍、辦公地址、內部各部門及子公司、主要領導姓名、職務;

(二)年度各類規劃計劃;

(三)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所依據的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;

(四)內部考核任免公示、員工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、公司各部室工作動態;

(五)業務管理;

(六)費用征收;

(七)其他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。

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:

(一)國家秘密、內部資料;

(二)個人隱私;

(三)正在研究討論,尚未作出決定的行政審批信息;
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上級規定、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。

第八條 企業信息公開,可采用如下方式:

(一)通報、簡報及公司公文;

(二)廣播、電視、報紙等公眾媒體;

(三)網站、微博、公眾號等;

(四)公告欄、宣傳版報等;

(五)電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
第三章   操作程序

第九條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,集團各部門、各子公司應當在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,經集團主要領導同意后,予以公開。

第十條 業務類信息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提供; 已歸檔的文件材料,由行政綜合辦負責提供查詢服務;查詢內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。

第四章   監督檢查

第十一條 集團行政綜合辦負責對集團的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并對各部門、各子公司企業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通報。

第十二條 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本制度規定的,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。

第五章   附則

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